自由廣場》管教學生應該在什麼時候?

2020/09/19 05:30

◎ 趙南星

教育部八月三日公告「學校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注意事項」修正版,其中新修正內容的第二十二點加了但書,說明除「特殊情形」外,教師「不得」於學生「下課時間」實施前項管教措施,引發教育界一陣譁然。

教育部於九月十六日政策轉彎,函相關單位解釋修訂的原意,是避免教師使用「禁止學生下課」的方式來處罰學生,但用字易生誤解,教育部將重新檢討該注意事項的文字內容後,再行頒布。

高雄市教師職業工會理事長于居正表示,他認為主要問題在於「定義不清」,只要非涉及不當管教,希望能相信教師專業;高雄市教育產業工會理事長李賢能表示,教育部的函示還是不夠明確,現在教師們想要了解,到底老師是否能在下課時對學生進行管教?希望教育部在修訂相關規定時能更為明確,讓第一線教師可遵循。

筆者身為國中教師,有兩點看法:

第一、制度的改變要兼顧人性,改革才會成功。

教育部修改條文的出發點,是參照兒童權利公約,維護學生的休息及休閒權利,希望教師不要以「限制下課」作為管教手段,立意良善。

但是,請教育部的官員們,試著換位思考:當你今天是國中小的基層教師,每天不只要備課、授課、還要處理各種學生的行為問題,應付家長來電,此外因為一○八課綱上路又暴增各種研習,早已焦頭爛額,再來一紙綁手綁腳的輔導管教注意事項,要你「非特殊情形不要在下課時間管教學生」,什麼是「特殊情形」又不寫清楚,試問是潑冷水還是振奮士氣?

公立學校的正式老師,如果被一再打擊士氣,乾脆擺爛,而現行的退場機制尚未完整,行政也莫可奈何,只好讓他去當個專任,免得當行政或導師惹麻煩,請問最後受害的會是誰?

第二、建議教育部盤點和再確認資源分配,家庭教育才是一切的根源。

在國中教書超過十年,擔任導師多年,筆者眼見一個個家庭功能失調的孩子,即使學校端拉得再努力,放學後回到問題叢生的家庭,又打回原形,十分無奈。教育部一再修改法規,要教師尊重兒童人權,出發點良善,但若真心為下一代著想,是否應該從還在娘胎時,就對家長有更完整的親職教育,建立更完善的安全網,才是考慮周詳的政策和資源分配?

企盼教育部以維護學生權益為出發點修訂的法規,能更確實考量教育現場的狀況,也要顧及教師立場,才能讓法條真正發揮作用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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