從特殊生傷害事件談國家賠償

高雄市1名疑似情緒障礙國中生,在上課時情緒失控,攻擊老師,導致老師多處受傷。教育局表示,學生在發生攻擊行為後,校方已召開校園危機事件處理小組會議,啟動輔導工作,也給教師公傷假先休養。

 由於該生已多次爆發,攻擊過其他師生,輔導室之前有召開會議,請任課老師於該生情緒爆發時,盡速撤離學生並通報輔導室及學務處。這次爆發時,老師依照SOP流程將學生撤離,但當老師墊後在督促學生撤離時,該生突然失控拿便當盒砸老師的頭,又扔了文具和書本到老師身上,造成老師身體多處嚴重挫傷瘀血,及腦部外傷併腦震盪。據報導指出,該生有情緒障礙,但鑑定未達智能障礙等級,所以非特殊班的1對1或小班教學對象。教育局請學校依據特殊教育法,提供學生相關服務,包含由資源班教師安排社會技巧等特殊需求領域課程。

   筆者身為國中教師,有兩點看法:

   第一、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382號解釋認為,學校係屬於由法律在特定範圍內授予行使公權力之教育機構,因此,學校實施教育之行為,目前被認為是執行公務。老師的輔導管教,也是執行國家公權力的一環。既然是在執行公務時受傷,筆者認為,除了最基本的工傷假外,也應有合理的國家賠償。老師被學生傷害的事件頻傳,校園文化多半勸老師隱忍和和解,就此算了。若政府有心想推法治教育,應從確實保障每一個人的權利開始。

 第二、請給予基層教師更實質的協助。此生已有多次攻擊紀錄,但鑑定未達智能障礙等級,所以也沒有1對1或小班教學服務。攻擊事件頻頻發生,試問跟此生同班級的學生,是否會害怕?其他學生家長,能夠放心嗎?明知該生狀況不穩定,政府是否可提供額外人力,協助1對1照顧該生,而非「一切依法行政」,讓老師和同班同學,每天暴露在被攻擊的恐懼中?

    筆者身為教育工作者,企盼校園中每個人的人身自由和安全,都能被確實保障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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